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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员副书记李鹏新涉嫌受贿一案

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

由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近日

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

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鹏新享有的诉讼权利

并讯问了被告人李鹏新

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

被告人李鹏新利用担任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副书记

格尔木市委书记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书记

青海省委常委

政法委书记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

组织部部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

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为他人谋取利益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数额特别巨大

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