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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员副书记李鹏新涉嫌受贿一案
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
由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近日
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
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鹏新享有的诉讼权利
并讯问了被告人李鹏新
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
被告人李鹏新利用担任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副书记
格尔木市委书记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书记
青海省委常委
政法委书记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
组织部部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
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为他人谋取利益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数额特别巨大
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