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悖论 088集 判决:既要稳定性,又要灵活性(肆)-文本歌词

法律的悖论 088集 判决:既要稳定性,又要灵活性(肆)-文本歌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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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字幕由TME AI技术生成

啦啦啦啦啦啦

法律的悖论

咱们呀

接着聊

上一集呢

咱说了罗老师呢

关于折中论的一些论断

为什么会这么说呢

罗老师认为啊

第一点呢

刑法既要惩罚犯罪

又要保障人权

两者互相制约与平衡

是并列而非主次的关系

不宜厚此薄彼

不能为了保障人权

完全漠视惩罚犯罪的需要

也不能为了惩罚犯罪

无视人权保障的任务

新法初罪化规定

代表着法律政策的根本性改变

既然新法认为行为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

维持既定的有罪判决也很难获得民众的认同

反而会极大影响法律的尊严

法的权威和尊严

并不依赖于强力的推行

而在于民众真心的认同

第二点呢

新法的除罪化规定表明服刑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已经消除

因此呀

他们惩罚的依据也就相应消失了

在这种前提下呢

如果继续维持以前的判决

显然不符合刑罚的目的

缺乏正当性的惩罚也很难获得服刑人员的认可

他们很难安心改造啊

甚至会激化他们对社会的愤懑和仇恨

导致出狱之后再次实施犯罪

第三点呢

行刑本身也是有成本的呀

对于没有必要施加惩罚的行为人

让其提前释放

反而可以节约司法资源

也有助于司法机关利用有限的资源去对付更为严重的犯罪

这在司法资源相对匮乏的中国

尤为迫切

嗯 第四呢

这种做法也符合国际公约的规定

一九六六年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

咱们下边啊

就简称公约了

在这个公约的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如果犯罪之后

依法规定了应处较轻的刑罚

犯罪者应予以减刑

公约并未将新法的有力规定限定为判决生效之前

受公约影响呢

不少国家和地区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都采取了溯及力高于既判力的立场

当然

刑法修改需要假以时日

司法机关当前能够做的就是为这些时运不济的人们积极的寻求减刑和假释的机会

法律的一个小小的调整背后是无数具体人的悲欢离合

有温度的司法应该在法律变更之后

积极的进行补救

而不是公事公办

铁石心肠

比如刑法规定的假释条件是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

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可以不受上述执行期限的限制

新法的除罪化规定

可以考虑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假释的特殊情况

另外呢

宪法也规定了特赦制度

如果启动赦免程序

也可以免除相关服刑人员的刑罚

那么说到这儿呢

罗老师又引出了一个新的问题

法律的安定性与灵活性

罗老师说呀

刚性法律也应该有柔软的一面

他应该体会人性的软弱

慰及受伤的心灵

带给人们对正义和善良的盼望

子曰

听诵无由人也

必也使无诵乎

法律不能无视民众的常情常感

法的权威和尊严并不是一种抽象的说辞

也非形而上学的逻辑推导

从根本上来说

它必须归结于对某个具体权利的尊重与捍卫

从而获得民众内心深处的尊重与敬畏

法律的安定性和灵活性始终存在张力

这本身就是一个难以解决的哲学悖论

赫拉克利特说呢

万物皆流变

唯一不变的就是万物皆变化

但巴门尼德认为

变化只是一种幻觉

如果某物确实存在

它就不可能发生变化

柏拉图试图在两种立场中寻找折中

他认为啊

物质的现象世界是变化的

但是理念世界是不变的

问题在于啊

法律解决的只是现象世界的乱象

我们并不拥有洞穴以外的知识

终其一生啊

我们都是在试图走出洞穴

一九九七年刑法通过至今

已经修改多次

只要我们不活在立法无谬的自欺之中

就必须接受现象世界的千变万化

至于不变的理念

所谓的法律精神

它只可能位于法律人的灵魂深处

这种知识本就不来源于实证法的经验

只能通过超验的法感偶尔回忆

那么说到这儿啊

罗老师又出了这样一道思考题

说张三呐

杀了一万只熊猫

你觉得应该对张三判处死刑

为熊猫报仇吗

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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