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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悖论
咱们呀
接着聊
上一集呢
咱说到了这张某忠诈骗罪
单位行贿罪
挪用资金啊
那么这是怎么回事呢
咱们呀
一块儿来看看
二零零六年底啊
因涉嫌行贿
挪用公款
张某忠被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
二零零九年
张某忠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
单位行贿罪
挪用资金罪等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罚没五十万元
其中呢
关于挪用资金罪
一审法院认为啊
一九九七年三月
张某忠与泰康公司董事长陈某某商定
挪用泰康公司的四千万元资金申购新股牟利
张某忠指使张某某从泰康公司转出四千万元用于申购新股
盈利一千余万元
事后呢
张某某归还泰康公司四千万元
张某忠先后经历了两次减刑
二零一五年出狱后
一直申诉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河北省高院驳回申诉
二零一六年十月
张某忠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
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最高法公开开庭宣判张某忠案
撤销原审判决
改判某集团创始人张某忠无罪
张某忠人生中的黄金十年
就这样在铁窗里度过了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构成本罪呢
必须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追逐个人利益
单位挪用不构成本罪
二零零二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挪用公款罪做出了立法解释
认为啊
该罪终的归个人使用限定为三种情况
都是个人挪用行为而非单位行为
这三种情况呢
是指将公款供本人
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以本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谋取个人利益的
二零零三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明确规定
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给个人使用
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
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但是呢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却并无此限定
其最重要描述呢
还是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从这种罪状描述来看呢
借贷给他人和归个人使用属于并列关系
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无论是为了追逐个人利益还是为了企业利益
挪用本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
都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呢
来源于一九九五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挪用公款罪则来源于一九九八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
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一九九七年修订刑法时呢
立法者并未注意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协调问题
因此呀
必须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当然解释方法进行补正
既然单位挪用是更重之罪
挪用公款罪的出罪事由
那自然也应该是更轻之罪
挪用资金罪的出罪事由
在挪用资金罪中呢
借贷给他人这个罪状明显属于冗余条款
没有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最后认为啊
原判认定张某忠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
为个人谋利的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故原判认定张某忠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类似的例子呢
是走私普通货物
物品罪
有很多人啊
从海外购买昂贵手表
入关的时候呢
没有如实申报
结果呀
被控犯罪陈某某是个名表商贩
为了省钱
二零一九年七月至二零二一年二月期间
他联系香港卖家
以裸表价在香港购买三块名表
分别通过自己随身携带
走旅检无申报通道
委托雇佣水客夹带藏匿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
先后两次呢
将手表从香港带至境内自用或送给岳父
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十二万余元
要知道啊
逃避税款十万
就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走私普通货物
物品罪
嗯 然而呢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有一个初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
补缴应纳税款
缴纳滞纳金
已受行政处罚的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呢
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嗯
这是二零零九年刑法修正案第七稿增加的出罪条款
走私普通货物
物品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也是税收
既然逃税罪规定了初犯不追责
无论逃税几亿
几百亿
初犯都不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
对于走私普通货物
物品罪
是不是也应该适用类似的规则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