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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一
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二
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由董事会制定方案
股东会作出决议
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做出决定
依照前二款规定作出决议或者决定后
公司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报请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国务院确定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公司债券的发行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规模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予以批准
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申请不予批准
对已作出的批准如发现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应予撤销
尚未发行公司债券的停止发行
尚未发行公司债券的
发行的公司应当向认购人退还所缴款项
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发行公司债券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司登记证明
二 公司章程
三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四
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四
资百六十六条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批准后
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一
公司名称
二
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三
债券的利率
四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五
债券发行的起止机期
八
公司净资产额
七
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八
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债称
债券票面金额
利率
偿还期限等事项
并由董事长签名
公司盖章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债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应当制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
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
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
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三 债券总额
债券的票面金额
债券的利率
债券的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四
债券的发行日期
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
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
利率
偿还期限和方式
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