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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为何立春时不处决犯人
在我国古代
讲究秋冬行刑
但凡被判有死罪的人
除谋反
大逆等绝不带时以外
其他的必须等到秋后才能处决
秋冬行行制度最早起源于周朝
周礼
秋官中记载
刑杀必须选择合适的日期
而礼记
月令中就确定了最理想的行杀时间
即孟秋
仲秋
季秋三月
这三个月即是农历的七
八 九月
是秋天的三个阶段
书中还说
七月是一年之中开始行杀的时间
不得有丝毫懈怠
八月可以大清杀戮
但刑杀必须适当
九月是杀戮扫尾的时间
要求司法官吏不得遗漏应该行杀之囚犯
那么古人为什么会有秋冬行刑的规矩呢
古时候
由于科学文化水平落后
人们还不能够正确合理的解释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某些联系
于是人们便认为
在人类和自然界万事万物之外
存在着一个能够支配万物的造势主
灾害 瘟疫 祥瑞
丰年都是上天赐予的
人的一切行为都必须符合天意
设官吏治不仅要与天意相和谐
行杀赦免也不能和天意相违背
四季之中
春夏是万物滋育生长的季节
秋冬是肃杀折层的季节
这是宇宙的秩序和法则
因此
人间的司法也应该顺应天意
顺乎四时
同时
秋季对应五行中的金
金的本性冰冷
从五行中讲
这个时候生命沉寂
生命力最低
而且金代表用于砍伐的工具
是破坏的代表
还有就是
秋冬断玉行刑
并不会耽误农事
汉代的时候
儒学大师董仲舒发明了一套天人感应理论
他认为
天有四时
王有四正
庆赏刑罚与春夏秋冬以类相应
因此他决定
帝王应该在春夏季节行赏
在秋冬季节行刑
如果违反天意
会招致灾祸
受到上天惩罚
所以
秋冬行刑这一习俗就被载入了典籍
成为一项法令而一直延续到封建社会灭亡
虽然封建统治者用法律形式将秋冬行行的制度固定了下来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
统治者往往由自己践踏他们的法治
如汉代王莽就曾下令规定
凡行军过程中疾跑喧哗的
一律立即处死
不用等到秋冬时行刑
隋朝开国皇帝隋文帝曾经发怒
要在六月杀人
当时大理少卿劝其不可在春夏之时诛杀
他却回答说
六月虽然是生长月
但此时必然有雷霆之声
上天竟然能够在炎热之夏季震其危怒
我替天而行刑
有什么不可以呢
于是
隋文帝便在春夏之时开了杀戒
其实从这些我们不难看出
秋冬行刑的政治实质
是统治者用来巩固其统治的一种手段
他们借天意之名
让百姓深信他们这种行杀手段是上天所赋予的
不能违背天意
进而也不能违背天子的旨意
因此
统治者就可以以天之命来行使他们的行杀权利
巩固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