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满几年可以签订-文本歌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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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字幕由TME AI技术生成

来自于沈阳的李女士给我们打来电话说啊

她将车呀

停在了某医院的停车场里边

在此期间呢

张先生和医院发生了一个纠纷

纠纷之后呢

就从医院的这个楼上跳下去了

正好砸中了这个李大姐的车

造成了李大姐的车辆严重受损

经过初步的评估呢

李大姐的车辆价值大概在两万块钱左右啊

就是这个赔付应该在两万块钱左右

那么事后呢

李大姐及时报了保险

那么保险公司同意在保险额度范围内给李大姐进行赔偿啊

赔偿这两万元

呃 李大姐呢

也找到医院啊

觉得医院在这方面也应该进行赔偿

但是医院的态度非常的不好啊

告诉李大姐

你去法院告吧

我就是不赔

李大姐也非常的生气呢

她就问了一下他

这种情况

是不是医院和跳楼的张先生应该进行继续的赔付呢

姜律 好的

这是一个典型的财产侵害的一个案件啊

既至于说医院和

呃张先生需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还是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也就是说

双方有没有过错

具体赔多少

我觉得还是要跟你过错的一个度进行把握和衡量

其实我觉得啊

对于李大姐的情况来说

张大哥

也就是说张先生从医院的楼上跳下来

导致了李大姐的车辆受到损害

也就是把车子给砸坏了

嗯 呃

我觉得他这涉及到法律层面来说

包括两个方面

一个是侵权

一个是保险的一个赔付的问题

首先 呃

我觉得啊

就是从法律的规定来说

你个人他人的财产砸坏了

也就是造成损害了

就应该赔

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没错 嗯

特别是张先生的行为啊

直接导致了李大姐的车辆的受损

理论上来说呀

张大哥

也就张先生应该对李李大姐的这个车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嗯 另外 呃

对医院来说

医院作为一个公共区域的管理者

他是有义务保障他在管理的范围内一个安全

如果说医院在日常的管理当中

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

那么这种情况下

医院也应该是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然了

我们就是结合到本案的李大姐的情况来看

其实保险公司已经同意赔付了两万块钱

而且李大姐这个车

它也就是价值两万块钱

就是其实财产赔付

我们坚持的一个是填平的原则

也就是说

李大理这个车值两万块钱

已经赔够了

保险公司也就赔够了

那么这种情况下

其实李大姐是不能再找

比如张大哥

或者

或者叫张先珍

再还有一个医院再进行另外的赔付

就即便他没有责任

也不能再赔付了

是这样的

因为你已经财产损失

已经得到了相应的赔付

你不能说因为你的车受到了损害

你得到的赔付超出了你车本身的价值

这样也是不合理的

所以说呀 呃

如果这种情况下

你大姐已经得到那两万块钱

我觉得这个车也就差不多了

嗯 当然了

如果说你大姐的车经过鉴定或者其他的一些评估

比如说值三万块钱

那么这种情况下

保险公司只赔两万

那么医院和张先生还应该承担剩下的一万块钱的一些赔付的责任

主持人 嗯

那么张律师

我特别想问一句

要不咱们把这个案件呢

咱们延伸一下啊

假如啊

我是说假如啊

在上述的事故当中

医院在管理中存在着过错

且这个张某啊

就是跳楼砸向李女士这个车辆后

他不信病身亡了

那么李女士的车辆损失也没有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

李女士呢

是否可以主张自己的车辆属于亡人车辆

不吉利而要求呢

这就亡人车辆

就是你这车死过人了

我就不想要了

不吉利

而要求医院和张某的家人回收车辆

并赔偿车辆的全部损失呢

另外

因为这个张某死亡

张某的家人是否应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张律

好的 主持人

首先说一说第一个问题啊

其实李女士的车呀

虽然是被砸坏了

也死了人

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

是没有不存在也不存在是不吉利的车的一说

也就是说

你要求医院或者说张某赔偿

那么你只能基于车辆的损失要求赔偿

譬如说就在具体到就是这案例的情况当中

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

对的 对对对

车辆的损失一定是基于法律的规定

不是说自己想当然

或者说我认为这车死了人

不吉利

我就想要求医院或者说张某把这车给买回去赔偿

有点迷信的说法了

是没有法律依依据

也是不会被支持的

所以说

正常情况下

也就是说

谁过错谁赔偿

你这种情况下

车辆损失了

那么医院和张母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就我们要说到了第二个问题

既张某已经死了

那么他的继承人也就是说

他正常他会有继承人

那继承人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然了

我要强调的是

这种赔偿责任一定是有限度的

而不能是无休止的

这种限度是继续了

也就是说

他的继承人一定是在他的继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就继承了多少遗产

在遗产里边来扣除

是这样的

也就是说

我继承一万块钱

你不能要求我赔偿两万

那么我只能在在一的限额内赔偿你的损失

比如说你的车值两万

我只继承一万

那么我只需赔偿一万

剩下的你就拉倒了

是不是 嗯

我还想再问一个问题啊

就是刚才说

这个跳楼的张先生有责任

这个我觉得是有的

但是我觉得这个医院有责任

我有点模糊了啊

这个医院他也控制不了张先生跳楼啊

这种情况下

就要看具体情况

其实很多医院

我们都在窗户上设定了相应的栏杆

比如说很多医院

有可能医院在管理当中

它会有一定的责任

比如说我

我们到底有有有尽到相应安安保障障务

比如说我们该设的栏杆设没设

平时该跟家属讲到的讲没讲

这些东西

我觉得还存在很多的争论

比如说我实在已经说说白了

跟家属也讲到了

日常的保障措施我也提到了

在钱上啊

或者各方面

我们也提尽到了

比如说提示的义务

比如说注意安全呢

保障好病人的安全呢

相关的问题我们都讲到了

也说到了

那么这种情况下

医院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但是如果说医院既业基础的保障安全的义务

或者承担相应的责任没尽到

也没去做

那么这种情况下

医院是有责任的

他要承担相应的

起码说是一部分责任吧

像 我想说

就是在我们商场里

健健康能看到那个回旋的那种楼梯也好

或者是那种围栏也好

哈 嗯 有的

那个是够高的

那我将要知道

这个够高

是多高才算够高

正常情况下

我们都是一米以上啊

一米以上

因为一般的话

我们横点

因为在一个医院

可能有小孩啊

比如说一米以内的大人可能会抱着

超过一米的话

如果往窗口爬的话

会有会有一定的危险性

正常情况下是说这个没有太明确的规定

但我想

从个人的生活经验

或者日常的视角来说

我觉得一米还是差不多的一个普遍的一个标准吧

如果说连基础的一些工作都没做

那么医院就有责就上班可以立个牌儿

上面禁止攀爬

是是不是这样的一提示性的东西西

还是需要去做的

是的 嗯 好的

我们的幸福热线一直为大家开通啊

零二四八三二一一零一八

零二四八三二一一零一八

如果大家有相关问题想要咨询的话

都可以给我们节目打电话啊

呃 我呢

是热线编辑

我会在周一到周五白天的时候接听大家的热线

好的

我们来看下一个问题

一林

下面这个问题呢

该说不说呢

挺有意思啊

说来自于河北的一个万先生来电咨询啊

说他于呢

二零二一年的八月一号入职某食品公司

从事什么工作呢

检验工作

双方呢

口头约定

万某就是每个月的工资为五千块钱

万先生入职的时候呢

公司的负责人告知其三个月的试用期后

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但是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就这合同一直没签

二零二三年的七月三十一号

万先生与食品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

万先生就想咨询一下律江律师啊

如果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要求食品公司支付二零二二年八月至二零二三年七月期间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能否得到支持呢

我解答一下啊

这个问题

其实我觉得啊

万先生还是非常有法律意识

但是我要说一下

万先生可能他的想法不会得到支持

也就是说

他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应该说不受保障

首先

我把原因跟万先生说一下

其实对于万先生这种情况

其实他的最大的争论的点点是

二零二二年月月至零二二年七七月间

也就是说

万先生与食品公司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情形到底符不符合

也就是说

我们经常讲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况

其实我们在日常生活当中也都知道

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第二倍工资的情形

其实就包括两种

一种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

也就是说

你到单位有一个月

一个月以后还没有跟你签订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下

在法律上是支持第二倍工资的

第二种情况

也就是用人单位应当与我们职工劳动者

也就是我们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是呢

这公司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没有跟我们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下

也是需要支付第二倍工资的

其实啊

很多同很多就是我们的老百姓

也就其实对法律的规定不是特别了解是

很多时候啊

就是把违反就是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一个规定理解错了

他们总是认为

也就说我们很多人认为

用人单位超过一年还不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也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其实这个理解是有偏差的

或者说就理解根本上就是错误的

其实法律规定

这种超过一年还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已经理字为

也就是说

法律已经规定了

如果你从一年满以后

从第二年开始

你还不和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就视为你们之间已经签订了相应的合同

那么已经有合同

当然就不可能再谈第二倍工资的问题

那也就是超过一年之后就不签

也叫有合同

对呀

那已经视为签订了合同

所以说

就是这种主张是不成立的

也就是说

如果你不签

法律视为你已经签了

有没有

你签不签

有没有的话

都无所谓

已经视为签订了合同

所以这种情况下

你不仅已经给人干一念了

就自动已经履行了合同了

已经有合同

那就有这个资格了

对对对对对

合同已经生效了

呃 其实啊

就是我们日常的生活动作中

就是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其实主要有三种情况

呃 一个是呢

就是劳动

劳动在该用人单位

也就是在这单位工作满十年了

这种情况下

我们正常单位就应该和我们的公务员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就是 是十 十年

就满十年就可以了

这就是第一种情况

第二种情况

就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或者说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

这一类其实在一些国企或者企企当中还是存在

但是现在相对可能更少一些

等于一些老职工

比如说工作很多年

但是单位一直没签订合同

后来这单位改制了

那么需要重新签订合同

这种情况下

如果说你在这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而且吧你退退休不到十年

这种情况下

和我们的职工也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啊

第三种情况

也就是说

我们在这个单位已经签过两次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那么这种情况下

再往后签

就应该是视为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