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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悖论
咱们接着聊
上一集啊
咱们说了
罗老师说呢
应对网暴还有最后的手段是什么呢
托老实说呀
最后的手段只能是到法院去起诉网络平台
这些网络平台的信息呢
是可以查到的
把网络平台作为被告
同时呢
把大威李四也作为共同侵权人
要求网络平台提供大v李四的个人信息
一般来说呀
法院会依照职权
要求网络平台提供李四的个人信息
获得了李四的个人信息呢
就可以再去法院对李四提起诉讼
主张法律责任
由此看来啊
如果可以在法院决定立案阶段
普遍实施调查令制度
也许可以节约诉讼成本
避免央及没有正当理由不能随意泄露个人信息的平台
这个问题呢
既是老问题
又是新问题
除此之外
还有一个方案呢
就是到公安机关告状
既然公然侮辱诽谤可能属于行政不法行为
如果有足够多的证据
那么也可以让公安机关直接依照职权查询违法行为实施者的个人信息
至于提起刑事自诉
也可以按照刚才说的两个方案分别进行
首先呢
是要获得施暴者的个人信息
网络不是隐身的介质
每个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在大量的网暴案件中啊
很多施暴人最后也被网暴
当人们获得一种复仇的快感时
需要思考的问题是
离开了正当的程序
我们追逐正义的初衷是否会事与愿违呢
当然
我们希望法律提供这样一种正当程序
来抹去那些被伤害
被侮辱者的泪水
罗老师说到这儿呢
想起了村上春树的短篇小说集列克星顿的幽灵
在这本书中啊
描写过一个遭遇集体孤立的中学生
他因为偶尔一次考试成绩超过了班里成绩最好的学生
从而被群体孤立
陷入无尽的孤独和痛苦中
在小说的结尾
村上借着主人公之口
说出了这样一段话
我真正害怕的
是那些毫无批判的接受和全盘相信别人说法的人们
是那些自己不制造也不理解什么
而是一味随着别人听起来顺耳的容易接受的意见之鼓点集体起舞的人们
他们半点都不考虑哪怕一闪之念
自己所作所为是否有错
根本想不到自己能无谓的致命的伤害一个人
我真正害怕的是这些人
尊重他人就是尊重自己
尊重自己也要尊重他人
法律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
我们都是吃瓜群众
但是没有人喜欢成为他人消遣的对象
只是对他人名誉的尊重
更多是一种道德自律
虽然在我们目的所及之范围
经常看到人之侮辱被伤害的情况
有时呢
会让我们怀疑人之尊严这个预设
但是
所有的荒谬只是为了证明完美的存在
所有的亵渎都不只是说明有些东西是不能被亵渎的
虽然我们无法在洞穴之内的现象界证明人之尊严的存在
但是我们可以把它安放在洞穴之外的理念世界
作为我们行事为人
安身立命的基础
总之呀
名誉权可以被侵犯
又无法被侵犯
任何一个人
无论多么卑微
从内在尊严的角度看
他永远不可能被伤害
被侵犯
因为他永远是人
即便他主观认为自己不值得保护
法律依然要根据社会主流的价值观
来捍卫每个人生而为人
拒绝被他人奴役的权利
那么说到这儿啊
罗老师呢
又给大家出了这样一道思考题
说呀
张三骂李四是个死胖子
导致李四学习成绩下降
女朋友和李四分手
那么李四可以控告张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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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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